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试行)
[ 发表时间:2004-11-29 10:59:00 阅读:

  

鲁新出办字〔200416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新闻出版管理职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有关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加强对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在监督和指导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限期纠正。

省新闻出版局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教育,自觉接受公众对新闻出版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一、行政许可主体制度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是依法实施全省性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主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省新闻出版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实施。

 

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新闻出版局在办公场所和信息网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方便申请人当场或者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省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 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有关业务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送局办公室统一送达。

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申请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核人员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于二日内经局长和分管局长批准,分发至承担该项行政许可审查的处室。涉及到不同处室的项目,有关处室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事项需要省新闻出版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同时转送给有关部门,并对办理期限提出建议。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样式见附件1、附件2)。

 

四、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人到新闻出版局有关业务处室咨询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以及申请书文本样本和所需全部材料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准确说明。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许可,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人员必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关处室审查人员为一次告知的义务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但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材料中的错误,不影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一次告知的形式分为当场告知和五日内告知两种。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省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签署日期(样式见附件3)。

负有一次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刁难申请人;

(二)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需要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要求对申请书格式文本样本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当耐心、准确地予以说明、解释,不得刁难。

 

六、行政许可一次性提供申请材料制度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后再报省新闻出版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按告知事项补齐的,省新闻出版局可以不予受理。

申请人已经按一次告知的内容提供了所有材料后,省新闻出版局不得因为申请人缺少未告知的材料而拒绝受理和审查。

 

七、行政许可书面审查制度

 

行政许可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查。

如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而且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已经进行了现场核查属实的,可以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确有必要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再次组织核查。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和审批分离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的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八、行政许可当场受理与当场决定制度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当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对申请材料当场作了更正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需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的;

(二)对利害关系人影响较大或者其提出异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一定程序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制度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新闻出版局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额满后,省新闻出版局不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听证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要求参加听证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提出。省新闻出版局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人数限制,按照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并适当兼顾各方申请人的数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对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省新闻出版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主要包括许可证证书和批准文件等。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和当场可以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省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不得延长。

 

十二、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书(样式见附件4),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不予许可的事项;

(二)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十三、行政许可变更制度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山东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俭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查、决定。

省新闻出版局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已经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再重复提供。

省新闻出版局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书或者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行政许可延续制度

 

被行政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省新闻出版局作出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新闻出版局应当对被许可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及时送达;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五、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实施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文印、交通、通讯、办公、办案、听证及征求意见等费用,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十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准予许可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等,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省新闻出版局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监测,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十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制度实行时间

 

以上制度,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1、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山东省新闻出版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山东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办理一次告知通知书

        4、山东省新闻出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法    实施    制度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4716日印发   

附件1.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2004001   

申请人:

你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所提交的有关文件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

办理人:

 

 

 

 

 

 

 

 

                             

 

 

 

 

附件2.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2004001    

申请人:

你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附件3.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办理一次告知通知书

 

编号〔2004001 

申请人:

我局于                            日收到你提交的关于                             申请,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予补交、补正:

1.

2.

3.

4.

5.

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4.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2004001  

申请人:

你提交的关于                             申请,经研究,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如下:

 

 

 

 

 

 

 

如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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