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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图片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
二、“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出版物市场的整治与管理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
(二)地方党委、政府要设立“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地方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1、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发生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查处不力的;
3、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不进行打击、查处的。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对“扫黄打非”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领导同志的指示意见;注意收集传递信息,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有关部门搞好阶段性督查。
(二)党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在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时,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出版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向同级党委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做好“扫黄打非”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党委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思想和行动;协调、督导政法部门对涉及“扫黄打非”中的犯罪案件,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规划,在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时,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纪检部门: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顶风违纪等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和机关干部、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依法对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实施经常性管理;牵头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六)文化部门:依法对音像制品市场实施经常性管理;依法查处音像制品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内容反动、淫秽出版物的定性与查处;依法查处境内外敌对势力、个人利用出版物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出版物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制作、复制、出版、出租、出售、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件;依法查禁、取缔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会同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检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会同新闻出版、公安部门对印刷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其他部门对辖区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非法经营活动。
(九)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对辖区内出版物市场中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法院同时负责依法办理“扫黄打非”工作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国家安全部门:掌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物进行颠覆、渗透活动的动向;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出版物。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将“扫黄打非”工作的必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负责对“扫黄打非”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交通、邮政、铁路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三)海关:做好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境检查,重点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境非法出版物案件进行查处。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1)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2)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3)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省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对重大案件的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5)对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6)在管理工作中彻私枉法、滥用职权的。
五、主办单位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主办单位是指承办出版物经营的单位、承办出版物经营场所的单位或其直接上级单位。
(二)主办单位要对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经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1)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主动管理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4)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六、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各级“扫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三)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所在地“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上级“扫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1)通报批评;(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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