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法制科:
你科由互联网发来的咨询《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权》的邮件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经请示新闻出版署同意,省新闻出版局早在1999年就下发了《关于授权市地新闻出版局对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的通知》(鲁新出印发字〔1999〕5号),授权市地新闻出版局对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其中,非法出版的淫秽出版物,由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因此,淄博市新闻出版局具备非法出版物鉴定权。
该《通知》规定,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地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要加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因此,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必须按照上述程序作出并加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出版物鉴定专用章,方可作为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