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
[ 发表时间:2005-10-26 15:39:00 阅读: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经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填写《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依据有关法规和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决定批准与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下发批准文件,由申请人持批文到外经贸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该证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核准印制经营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法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6061721

  附件:
    0509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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