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指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条件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印刷企业章程;
5、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金证明;
7、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填写《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审批
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全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决定批准与否。并定期将审批情况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法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承办处室: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管印刷的科室
联系电话:0531-86061721
附件: 0509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doc 文章录入:admin 来源:sdxwc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