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指从事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条件需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2、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印刷企业章程;
5、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金证明;
7、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填写《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审批
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全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决定批准与否。并定期将审批情况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印制其他印刷品经营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设立印刷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承办处室: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管印刷的科室
联系电话:0531-86061721
附件: 0509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doc 文章录入:admin 来源:sdxwc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