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到印刷企业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由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无误,予以备案。
二、本省的出版单位委托外省的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事先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60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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