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企业;
(二)必须具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境外委托印刷业务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
(三)承接印制的境外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中国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5、内容淫秽的;
6、宣扬邪教和伪科学内容的;
7、影响和破坏中国和委托方所在国关系的;
8、国家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方出具的拟印出版物著作权的有关合法证明文件;
3、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4、承印出版物样本或底稿;
5、对承印出版物内容的预审报告。
(二)审批
省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境外印刷业务管理的意见》(鲁新出印发字〔2001〕70号)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60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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