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先备案
[ 发表时间:2004-12-16 14:57:00 阅读: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企业;

    (二)必须具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境外委托印刷业务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

(三)承接印制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中国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5、内容淫秽的;

6、宣扬邪教和伪科学内容的;

7、影响和破坏中国和委托方所在国关系的;

8、国家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报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3、委托方商标注册证明;

4、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

5、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品底样。

(二)备案

委托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由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无误,予以备案。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境外印刷业务管理的意见》(鲁新出印发字〔2001〕70号)

承办处室:各市新闻出版局分管印刷的科室

联系电话:860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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