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1-4 10:26:25 阅读:

各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发行单位年检时间为2008110日起至229日止。各市新闻出版局在此时间内组织完成本市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并于310日前上报年检总结。

二、年检范围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

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检。

三、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07年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正常经营的发行单位2007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税及库存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按照以上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并于2008130日前将自查报告、许可证副本、《年检登记表》报到核发许可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参加网上年检的发行单位,将网上填报后的数据表格下载连同网上生成的回执一并附上(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及要求同2007年)。2008年网上年检的网址为www.gapp.gov.cn

(二)原发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08229日前审核完毕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材料,合格的,在其《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三)市新闻出版局将经初审合格的本辖区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年检材料于2008130日前报省局审核。

(四)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将年检材料于2008130日前报送省局审核。

(五)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市新闻出版局要写出书面年检总结报告,连同《年检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局,同时将全市被警告、缓期登记的出版物零售等单位名单列表附上。

五、年检处理

(一)除2007年新成立的发行单位不参加本次年检外,对无故不参加年检、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原发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申请,报省局审核,转报总署审批。

六、年检要求

(一)各市新闻出版局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检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提供较详实的年检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年检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检,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切实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请各市新闻出版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做好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
    年检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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