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外资企业的设立
[ 发表时间:2004-12-11 12:46:00 阅读: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二、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 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 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法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86061768

文章录入:admin 来源:sdxwcb

  • 上一篇文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条件

  • 下一篇文章: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1
    鲁ICP备05015155 传真:0531-86061795 邮箱:xwcbj@sdxwc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