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的出版与经营
[ 发表时间:2004-12-17 12:20:00 阅读:

 

 

 

这里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

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一、出版

报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否则属非法出版。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出版的报纸必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并不得利用“报纸出版许可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任何报纸不得刊载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报纸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报纸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

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正式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期号,发行方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报社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定价,印刷厂名称,“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报纸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数量、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质量。

报纸经批准出版后,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缴送样报、合订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北京图书馆(北京白石桥路39号,邮编100081)、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安定门外大街181号

,邮编7100011)缴送样报、合订本。

同时,全国各报社在报纸出版后3日内,杂志在出版后10日内应分别向报纸资料库和期刊资

料库送交样报样刊各两分。各报刊社还应将每年的合订本各2份第二年初分别邮寄或送交报纸资料库和期刊资料库。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1号

邮政编码:100053

收件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报纸资料库

新闻出版总署期刊资料库

联系电话:(010)63021963

    真:(010)63017719

正在申报而未获批准创办的报纸,其筹备组织和人员,不得以报社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已批准出版的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可出版试刊。

二、经营

凡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经营活

动。

具有法人资格的报社开展经营活动,应持报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获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报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的经营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经营广告业务,须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广告经营许可证”获准后方可开展广告业务。报社开展广告业务,应由报社的广告部门及专职广告人员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

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联系电话:860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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