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对报纸出现以下违纪违规问题,予以警告:
(一)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五)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六)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七)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二、省委宣传部对省内报纸,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我省所办报纸(下同)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意见,由省新闻出版局发出“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参见C式样5),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省委宣传部备案。省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省内报纸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直接发出“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告书”,同时向省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报纸,包括中央和省直单位在本地所办报纸,所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委宣传部核准,由省新闻出版局发出“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
“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由省新闻出版局下达给违纪违规报纸,并抄送违纪违规报纸主管主办单位。受警告报纸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10日内,要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省新闻出版局将有关报纸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根据对违纪违规报纸实行警告的有关备案材料,以通报的形式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三、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社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社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纸,宣传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直验收该报社的整改工作。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纸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该报的刊号。
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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