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站管理
[ 发表时间:2004-12-16 14:36:00 阅读:

这里所称记者站,是指报刊社根据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以新闻业务为主的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机构均为非法。记者站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记者站必须经过报刊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除记者站外,报刊社不得建立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以下报社一律不得设立分社。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分社的,由报社及主管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一、建站范围

(一)中央及各直属单位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报纸,可在济南市或青岛市建立记者站,其他城市不建站。

(二)省委机关报可在省内地级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不在其他城市建站。

(三)省内地级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四)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和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中央单位的报刊社在我省省直单位建立记者站的,由报刊社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中央单位的综合性报刊社在我省各市建立记者站的,由报刊社向当地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地级市党委机关报建立记者站的,由报社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申请书内容(参见C式样6):

1.建立记者站的理由;

2.报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

3.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

4.记者站人员编制的证明文件;

5.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6.办公场所情况。

以上内容不全或申请不实的,不予审批。

(三)经批准建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件到所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报刊记者站登记表”(参见C表4),领取“山东省记者站登记证”(正副本)。

三、管理

(一)报刊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属记者站进行领导和管理。记者站除接受报刊社的领导和管理外,还应主动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批准建立的记者站,必须公开挂牌,方可开展业务活动。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在三个月内仍不挂牌开展活动的,登记机关将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建站,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三)正在申请而未获批准的记者站,其筹备组织或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四)“报刊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有变更(如人员、办公场所等)时,需提前到省新闻出版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五)报刊社或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记者站登记。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六)凡假冒、伪造、变造“山东省记者站登记证”(正副本)或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其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批准和未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记者站,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七)报刊社准备撤销记者站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记者站因违反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规依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联系电话:860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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