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即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内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
一、出版
期刊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出版,否则属非法出版。期刊经批准登记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期刊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期刊出版许可证”为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正式期刊出版时须在每期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地址、电话、电报挂号、邮政编码、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刊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应刊载此项刊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二、经营
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刊登有关报纸、期刊的广告,须验明“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刊登有关图书的广告,须注明出版单位名称。正式期刊不得刊登有关非正式期刊、报纸和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广告;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作广告。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和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须转载的,须征被转载或摘编的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同意。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的出版、活动消息。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外、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由期刊社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处室: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联系电话:860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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